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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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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中无效合并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样也会因为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的欠缺而产生无效的后果。公司合并无效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保护无效合并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而且还能促使合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同时也能兼顾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使因不法合并而被破坏的利益格局重新恢复的有效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对此尚未进行规定。
 
有学者对无效合并的原因归结为:
 
(1)  导致垄断的公司合并无效。至于垄断的判断标准,依《反垄断法》进行判定。
 
(2)  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强制性规定的合并无效,如公司合并的决议有瑕疵等。
 
(3)  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范围的公司合并无效。
 
包括欺诈、胁迫性公司合并,损害国家利益的,尤其是指合并一方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侵占国有资产的;恶意串通性公司合并,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尤其是指公司合并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非法串通,恶意逃废债务的隐匿性。公司合并,指合并行为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而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合法,在内容上却是非法的。
 
提起合并行为无效诉讼的主体范围,应比提起一般民事行为无效诉讼的主体范围宽泛,不只限于合并当事人,还包括:被合并公司股东、持有异议的债权人、公司破产时财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织,以及垄断合并的受害人等。
 
无效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有:
 
(1)  恢复原状。合并各方进行恢复登记,使其恢复合并前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在合并以前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只要仍然存在,应一律回归被合并方。
 
(2)  赔偿损失。任何一方对无效合并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过错,则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如因无效公司合并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3)  合并后发生的资产、债务的归属。合并完成时至确认无效期间所取得的资产,属于进行合并的各方共有,且应属于按份共有;合并完成时至确认无效期间发生的债务,进行合并的各方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各方应取得的资产或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如不能达成协议,可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据合并时各公司的资产额和其他情况酌情确定。
 
公司合并是一种民事行为,无可避免的会发生合并无效的情形。我们团队的公司合并律师专注于公司合并代理多年,在公司合并方面拥有多年的经验,在无效合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大大地降低无效合并的风险。咨询或者委托公司合并的相关事宜请致电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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