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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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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5-1::如何确定股权激励的来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

关于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在目前的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的股权激励实践中,较多使用的方法是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份,这种方式不需要增加公司的现金支出压力,而且行权后公司的资本金还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这是上市公司采取此种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的主要原因。

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143 条的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和购买标的资金的来源

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激励激励标的的资金来源

1.如果上市公司采用的股票期权或者折价购股型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中,股权激励的标的是增量,是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在此种情况下,激励对象必须自己筹集购股资金,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筹集购股资金提供资助或者为激励对象的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在定向增发的模式下,上市公司提取的激励基金也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2.如果上市公司采用的是折扣购股型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模式,即股权激励的标的股票是存量,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的规定,上市公司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的条件下可以提取激励基金,用于从二级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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