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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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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股权分割律师:离婚引发股权争议的法律处理思路

离婚股权分割律师主要为客户提供离婚过程中引起的股权纠纷法律实务。从司法实践来看,离婚股权争议,大部分争议为股权转让纠纷,其后分别为股东所有者权益确认纠纷、股东身份确权纠纷(含股权确认纠纷及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质押纠纷。离婚引发的股权争议纠纷,还包括股权价值认定争议(审计或评估)、上市公司股权分割或公司期权的分割,都是值得股权律师关注的话题。笔者认为,在处理离婚案件导致的股权争议类纠纷中,仅仅适用某一项法律的观点值得商榷。


不能仅凭某一法条“说事儿”,只有将《婚姻法》与《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融会贯通、从立法的本意分析法律适用并及时掌握司法前沿最新的 动向才是法律人的精髓思想所在。同时,律师需要对商事领域涉及股权纠纷争议处理的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自身承办的案件认真琢磨,才可能在处理离婚案件 中涉及股权的争议和处理中游刃自如,无愧当事人的信任与律师自身的使命!

离婚案件中, 股权分割纠纷常见类型分别如下:

1、 因一方擅自将自己或自己与配偶双方名下的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
2、 因配偶双方对于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权价值分歧导致的纠纷;
3、 因一方为隐名股东或对公司出资引发的股东身份确权产生的争议;
4、 因一方利用股权质押担保导致股东权益减损、灭失,或可能减损、灭失酿成的纠纷。
5、 因一方开设BVI公司隐化股东身份、或转移共同股权价值引发的纠纷。
6、 因公司IPO、上市融资导致配偶一方名下持股数量变化引发的纠纷。



离婚股权纠纷律师法律服务综述:


 

若股权仅仅属于夫妻一方所独有,一般不会面临股权分割事宜。既若股权仅仅属于夫妻一方所独有,一般不会面临股权分割事宜。既然谈及分割,往往是基于共有。
夫妻股权时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向公司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原夫妻共有财产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具有社员权之性质,带有一定人身属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只能是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和代表的价值。
 
股东名册只登记夫妻一方的姓名,可以视为夫妻一方代理另一方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即家事代理权。依此理论,若是夫妻双方均为股东,相当于彼此行使家事代理权,设计出极端的情形,两人对同一事项持相反意见,出示表决为“赞成”与“反对”,纠结的局面。


而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分割未作规定,但公司章程可以对此作出规定,如规定:配偶、继承人只有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以成为股东。即股份可因继承事实发生而在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自由转让,但是继承人是否因继承股份而当然地取得股东身份,则应由公司章程规定。
 
处理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类似《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权转让规则。夫妻离婚时,持有股权一方的配偶若要成为该公司股东,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持有股权一方的配偶不能成为股东,仅能提出分割股权价值,而不能分割股权本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钱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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