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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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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份回购?股份回购的含义特征及流程说明

1.股份回购的含义

 
股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只能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专称,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称为出资额或股权。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法已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加以明确区分。
 
股份回购( Share Repurchase or Stock buyback),又称为股份购回、股票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购回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法律行为。具体来说,是通过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的已发行在外股票来实现股份的回购(由于有限公司股权回购与股份公司股份回购类似,故本文除特别指明外,仅以股份回购说明相关问题。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公司即指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股份未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即指股份未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2.股份回购的特征

 
股份回购具有以下特征:
 
(1)  在法律性质上,它是一种特殊的股份转让,一是交易主体特殊,是公司股东与公司本身进行交易;二是交易客体特殊,即公司发行在外的自己的股份。
 
(2)  在结果上,股份回购可构成减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后果。
 
(3)  在目的上,股份回购是一种重要的资本运作方式,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3.股份回购的程序

 

股份回购可能危害股东平等原则,也可能危害支配公正性。这两种情形不仅造成公司资金的不正当利用,最终损及股东利益,而且造成公司支配权的固定化,使公司经营渐失活力,使公司的外部治理环境对经营者的约束作用荡然无存,从而危及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为了防止上述种种弊端,公司应当严格规范股份回购程序。
 
(1)  启动程序
 
可以参照《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  决定程序
 
对于股份回购的决定程序,各国规定不一。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股东会决定或批准;二是由董事会决定。就我国而言,我国立法规定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由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44条、第104条、第143条),可有效防止董事会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利益。
 
但是,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也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第3项)并不妥当,因为职工和股东的利益虽然有一致之处,但也有对立之处,如果要求股东大会批准,则有可能会遇到不合理的障碍,损害员工的利益。股权律师建议将股份奖励给职工而回购股份的决定程序由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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