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139 2652 7105 zhenjie@ipcoo.com

法律咨询热线:0755--889 08 110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14-01-04

浏览次数:39

关注小程序

(扫描二维码)

联系乐辉

直线:0755--889 08 110

手机:139-2652-7105

邮箱:fawu@ipcoo.cn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61号卫星大厦8楼803室

股权转让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效力认定的特殊情形

一般来讲,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确定,是以股东名称或姓名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为准。但是,为了更好的规范股权交易市场,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性和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股权转让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股权转让的情形。笔者将在下文,就股权转让的限制性、强制性规定等股权转让的特殊情形,予以简略探讨。

(一)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法律规制


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股权转让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其次,对公司自我收购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除减资、奖励职工等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再次,对外转让股份需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的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应书面征得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此外,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的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就股权转让做出具体约定,并在发生股权转让纠纷时,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否则,将要承担股权转让被撤销或者无效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股权转让的强制性法律规制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的股权转让。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以股权评估价格为基准,拍卖或变卖股权之时,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将股权转给他人,那么,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股权就已经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既不以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为生效要件,更不需要工商登记,且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的股权转让。人民政府根据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救灾抢险等社会事由,可以临时或永久征用他人财产由此导致的股权转让,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3、因继承或遗赠发生导致的股权转让。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么,在不违反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因继承或受遗赠而发生股权转让的,也应该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就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