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罪 抽逃出资罪刑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罪 抽逃出资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说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 2010年5月18日印发)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虚假出资罪 抽逃出资罪刑事立案、报案程序及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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