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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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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经侦(经济犯罪侦查局)举报、报案应注意的事项说明

经侦报案,经侦举报犯罪

一、途径和方式

任何公民和单位在本市遭受经济犯罪侵害或者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均可采取来人、来函、来电的方式向经侦大队进行报案、举报或亲自扭送、动员涉案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报案:单位或群众遭受经济犯罪侵害的直接到经侦大队报案。
(二)举报:单位或群众来函、来电举报犯罪事实。
(三)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觉接受处罚。
(四)扭送:群众将涉案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二、权利和义务

(一)遭受经济犯罪侵害的单位或个人、知情群众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客观、公正查处。
(二)报案人、举报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都必须客观真实,并尽可能地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的具体细节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举报或报案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严禁利用举报故意诬陷他人。故意诬陷他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禁拨打骚扰电话,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办公及接受案件。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若举报、报案的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受理或报案人、举报人已到其它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报案,正在寻求其它途径解决处理,报案人、举报人应当据实讲清,如实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接受报案、举报的相关文书。


三、报案应当具备的手续

(一)公民个人报案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表单位报案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授权报案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律师代理报案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备齐相关证件材料外,还须出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本人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授权报案委托书。
(二)报案时,应当尽可能提供详实的书面报案材料及附有关证据材料,具体是:
1、书面报案材料中应当写明报案人的基本情况;准确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被举报、控告对象的基本情况;所举报、控告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情况、事情经过。
2、有关证据材料包括能够证明所举报、控告事实确实发生,该事实导致或引发的后果,以及该事实系举报、控告对象所为的书证、物证、人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三)公民个人报案的,书面报案材料末尾处须由报案人亲笔署名。单位报案的,书面报案材料末尾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亲笔署名,以示对报案事项负责。
(四)报案时,所提供复印件的显眼位置须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并由提供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四、举报应当注意的事项

来函、来电举报犯罪线索的,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所举报事实的情况、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及查证渠道,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经济犯罪举报中心提倡实名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留下准确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投案自首应当注意的事项

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讲清本人身份,交代因何事投案自首,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六、扭送应当注意的事项

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至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讲明自己的身份、与被扭送人的关系及因何事扭送他人至公安机关,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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