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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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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向经侦举报报案、刑事立案程序及所需的证据材料

信用证诈骗罪经侦报案材料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证诈骗罪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比较少见,其犯罪行为比较隐秘,犯罪手段比较高明,不易于被发现;或者受害者发现时已近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当事人应该提高警觉,降低发生此类诈骗案件的风险。而当事人的已经遭遇诈骗时,需要冷静下来,收集相关的犯罪证据材料,向经济犯罪侦查局举报报案:
 

信用证诈骗罪经侦报案证据举报材料及程序

 
1、  书面报案材料,包括发案时间、地点、涉案人、案发经过,损失情况等;
2 、 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包括收条、合同、支票、汇票,帐册,营业执照(复印件);
3 、 被举报人、被控造人的基本情况;
4 、 举报人、控告人的详细情况,联系方式。
 
信用证诈骗犯罪向经侦局报案需要提供上述的几项基本材料,根据诈骗的数额及手段的不同,可能还需要提交更详细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成功立案;经侦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受理,初查,确定是否立案,这是信用证诈骗罪刑事立案的基本程序;更详细的报案所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刑事立案的程序可来电咨询我们……
 

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标准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信用证诈骗数额认定

 
区分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即在信用证诈骗未完成形态下,即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以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为标准,在信用证诈骗罪的完成形态中,则以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应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为准。
 
在信用证诈骗罪未完成形态下,由于不存在被害人受损的事实,犯罪人也没有“实际所得”,只存在信用证记载的数额,而其正是行为人意图骗取但因各种原因未得到的,故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诈骗数额,是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在信用证诈骗罪完成形态下,由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决定,行为人实际套取的是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款项,不可能还保留一部分数额,因此,仍应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认定标准。

信用证诈骗罪刑事立案代理服务:http://www.0755lvshi.cn/li-an/  
信用证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处罚标准说明: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zm/20131012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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