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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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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报案、职务侵犯罪报案材料书样本

报案材料
举报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
联系人:王****  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黄某某,男,1977年10月8日生,身份证号:44152219771008****,自2005年至2007年4月间系举报人公司的市场部经理。

案由:被举报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事实与理由:

被举报人于200*年*月【】日加入举报人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年【】月【】日签订《保密协议》,任职于举报人单位的市场部经理,于2007年4月【】日从举报人单位离职。

一、被举报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掌握的初步证据(证据一和证据二)表明,【】年【】月,被举报人将20pcs的DES以9000美金的价格销往印度的客户【】,同时对公司声称这是客户需求的免费样品,客户在参加【】年【】月北京【】展览会期间将9000美金的现金交付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在收款后将款项私下里扣留不予缴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71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职务侵占案立案标准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被举报人作为被举报人的市场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的公款,中饱私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二、被举报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掌握的初步证据(证据三)表明,被举报人在举报人公司任职期间,同时供职于举报人的竞争对手公司【】(竞争对手公司在江苏徐州),将举报人公司的产品报价单、技术文档资料、设计图形、质量控制文件、海外代理合同等商业秘密提供给竞争对手公司,将竞争对手公司的产品宣传册夹带在举报人的产品宣传文件中发送给社会公众,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已经并将要给举报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之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标准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被举报人作为举报人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明知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对举报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违反双方签定的保密协议,违反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将举报人公司的商业秘密提供给竞争对手公司,给举报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商业损失,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三、被举报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掌握的初步证据(待进一步提供)表明,被举报人未经举报人许可,在他人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举报人的注册商标【】,并将贴牌后的产品大量销往白俄罗斯、中东等国家和地区,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侵犯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标准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被举报人未经举报人许可,将举报人的注册商标在他人的同类产品上使用并大量销往国外,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举报人的合法利益,更严重的是,已经侵害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构成了严重的经济犯罪,故举报人特请求公安机关能够依法予以立案,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安全。
此致
深圳市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举报人(盖章):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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