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139 2652 7105 zhenjie@ipcoo.com

法律咨询热线:0755--889 08 110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13-09-12

浏览次数:185

关注小程序

(扫描二维码)

联系乐辉

直线:0755--889 08 110

手机:139-2652-7105

邮箱:fawu@ipcoo.cn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61号卫星大厦8楼803室

信托贷款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无效信托贷款合同的处理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信托发行计划,募集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
 

(一)信托贷款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

 

1.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和权利有:不得要求受托人接受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实施贷款行为的义务,支付报酬和费用的义务;向受托人提出委托事项的权利,请求受托人交付贷款收益的权利等。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即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和权利有:保证自己有接受信托贷款业务资格的义务,对信托贷款负有谨慎管理的义务,对信托贷款事项负有向委托人通知和报告的义务,贷款期满后收回贷款本金的义务或者协助委托人收回信托贷款的义务,按期向委托人交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向委托人请求报酬和支付费用的权利,拒绝委托人违规委托事项的权利等。
 

2.贷款关系中受托人即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

 
贷款人在贷款关系中的主要义务和权利有:及时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贷给借款人的义务,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的义务;监督借款人依照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过程并向委托人报告的权利,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存款中划收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权利,借款人违约时根据委托人的指示终止贷款合同的权利等。
 
借款人在贷款关系中的主要义务和权利有: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资料信息的义务,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过程监督的义务,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贷款义务,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清偿贷款和利息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的权利等。

3.担保关系中贷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

 
在担保关系中,贷款人的主要权利是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交付贷款本金和利息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交付贷款本息的权利。担保人的主要义务是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交付贷款本息时,承担担保责任,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息的义务。担保人在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息后,可向借款人追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无效信托贷款合同

 
无效信托贷款合同,是指信托贷款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欠缺合同的生效条件,从而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合同。从实践来看,导致信托贷款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  委托人信托贷款的资金,属依法不允许用于信托贷款的资金,即用于信托贷款资金的来源不合法。
 
(2)  办理信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受托人,不具有办理信托贷款业务的资格。
 
对无效信托贷款合同通常做出如下处理:
 
首先,返还财产。信托贷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委托人对已经交付给受托人的款项,有权要求返还;借款人通过受托人取得的委托人的款项,有义务返还给受托人;受托人也有义务将借款人退还的款项交还委托人,同时,受托人取得的手续费也应当返还。如果委托人已经将贷款交给受托人,而受托人尚未将贷款转给借款人,此时,受托人应将贷款退还给委托人。
 
其次,赔偿损失。信托贷款合同中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具体而曰:
 
(1)  如果因委托人的过错而导致信托贷款合同无效,给受托人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赔偿。受托人遭受的损失,就是受托人依有关规定收取的手续费,其数额容易确定。而对借款人的损失是否也应由委托人予以赔偿?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借款人是第三人,第三人的损失是否也应由委托人予以赔偿?其赔偿的数额应如何确定?有待从法律上再行探讨。
 
(2)  若信托贷款合同因受托人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信托贷款人的资格而导致信托贷款合同无效,过错明显在受托人,因这种情况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时,应当如何处理,亦有待再行研究。
 
咨询委托我们的私人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关于信托贷款的流程及注意事项请致电联系我们:0755-8426 9119 ;
查阅贷款诈骗行为认定标准请进入: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zhiwu/20130830638.html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