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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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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概念:刑事辩护律师谈假释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假释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假释是指对犯罪人在其所判刑期执行完毕以前,附条件地将其予以释放出狱的一种行刑制度。《刑法》第81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根据上述刑法的规定,假释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对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不适。被判拘役的犯罪人,其监禁期最长也只有6个月,如果再加上被羁押的时间折抵,罪犯被实际实行的监禁时间更短,适用假释没有意义。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只有在被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后才能适用假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其自由没有被剥夺,不存在假释问题。

2.假释只能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对罪犯适用。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3年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罚的1/2以上,如果确有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假释。但是,如果出现特殊情节,也可以不受这些限制。所谓殊情节,一般是指罪犯有特殊立功表现。199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曾作了如下解释:“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受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适用假释的对象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才能适用假释。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1997年1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作了如下解释:“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侦破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 在抢险救灾或名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78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对罪犯适用假释,只要符合假释的上述条件,无论原判决所确认的刑罚的轻重,都可适用假释。

例如,林某原为青年工人,因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于1984年10月6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他努力学习,积极改造。1989年8月26日,林某在抢险防洪劳动中,发现堤岸漏洞即将被洪水冲破时,首先跳下水去,用自己的身体紧紧堵住漏洞长达6小时,为他人争得时间抢修,避免了一场洪水决口的灾害。又有一次,当一个持刀威逼农村妇女的凶犯正要实行强奸时,他赤手空拳与凶犯搏斗,终于将该犯擒获。因此,经劳改部门申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林某在1992年10月8日被提前假释,不久即被民政部门安置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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