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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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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疑罪”?“疑罪”案件如何正确处理?


疑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许多基层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对疑罪的认定与处罚比较棘手。此处所指“疑罪”,并非指整个案件或者主要犯罪事实均未查至清,案件无法认定的情况,而是指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但由于办案期限的制约或其他一些主客观因素,案件事实还存在一些“疑点”,一时难以完全弄清楚,又必须终结案件程序的情况,从司法实践中看,“疑罪”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1)  一罪与数罪的事实难以查清;

(2)  此罪与彼罪的事实难以查清;

(3)  重罪与轻罪的事实难以查清;

(4)  犯罪的既遂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之间的事实难以查清。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立法精神看,对于疑罪的处理应当采取疑罪从宽的原则。因为既然是疑罪,无论案件是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还是在审判机关,都涉及认定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重罪与轻罪的问题,而倡行疑罪从无原则是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同时,由于当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许多实际问题和困难,就不免会放纵一批犯罪人。但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对于疑罪又必须谨慎处理,因此,我们主张应当坚持疑罪从宽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按照疑罪从宽原则,对于下列一些情况,在定罪量刑时应当贯彻疑罪从宽原则:

1.有事实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经过反复调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难以查清的,或者已经查清的事实不能充分证明被告有罪,但构成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无罪处理。

2.现有材料反映出被告人可能犯有数罪,但是侦查的结果能够充分证实的犯罪事实只有一罪,其他罪行无法得到确证的,只能按一罪处理。

3.案件事实中具有被告人犯有较重罪行的材料,但侦查的结论事实只能证明被告人犯有较轻罪行,对于较重罪行的事实无法得到确证的,只能以较轻的罪处理。

4.案件事实中有被告人犯罪既遂的事实材料,但侦查的结论事实只能证明被告人是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或犯罪预备的事实,对于犯罪既遂的事实无法准确认定的,只能以犯罪未遂或犯罪止或犯罪预备情况处理。

应当克服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在遇到疑罪后,如果认定其构成犯罪,又没有确切的把握,而不予认定,又恐轻纵犯罪,因此往往采用一些变通的处理办法法,例如,比较常见的是虽然对疑罪不予定罪,但在量刑时却以此为根据从重处罚。还有的是在疑罪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将疑罪认定为较轻的彼罪。例如,将抢劫罪认定为抢夺罪,将强奸罪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这是违背司法原则的错误做法,必须加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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