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亲属在接到拘留通知书或逮捕通知书甚至电话通知后,亲属由于除只能了解涉嫌罪名外,无更多案件信息,因此律师的介入给当事人心里带来寄托和期望。
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依据刑法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情况。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不进行实质性辩护,主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起到对侦查机关的一种监督作用,当然在这一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取保侯审应该成为律师重要目标。
在侦查阶段虽然法律对侦查机关作了限定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权利受到侦查机关的诸多约束,因此律师与侦查机关保持沟通至关重要。与侦查机关联系的工作内容:1 提交委托书与律师所所函2 了解所涉罪名。3 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