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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情节严重”如何构成?


侵犯著作权罪“情节严重”的构成

仅仅具有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发生,在《刑法》上还不足以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必须是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是指行为人在违反著作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刑法》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才能成立。

关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指实施《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罪的决定》第1条所列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刑法》修改后,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此作了新的规定。根据该解释第2条规定精神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所谓“有其他严重情节”,一起来说,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

(l)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著作权曾经2次以上被迫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在2年内实施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因侵犯著作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名誉上的严重损害的,侵犯国家领导人的著作权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因侵犯著作权给被侵权人或者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影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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