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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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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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