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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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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哪些人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5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他们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企业在生产运作的过程中,经常扮演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角色,如果不注重产品质量,把好产品质量关,就容易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如果因此构成单位犯罪的,除了单位会被判处罚金,单位内对生产、销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虽未参与实施具体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也可以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一般以共犯论处。因此,企业不但应当严格管理和控制本单位的产品质量,也不得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便利条件,陷自己于刑事风险之中。
 

(二)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表现为,在生产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明知是上述产品而予以销售。
 

1.掺杂、掺假行为

 
通常而言,受生产工艺水平等客观因为制约,产品中或多或少地都会含有少许的杂质成分,在合理的范围内,杂质含量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品质和价格,但只要这些杂质不会直接影到产品性能的正常发挥和使用,即产品的性能不会因杂质的存在而降低或丧失,生产者和销售者就不会引发法律风险。但生产者、销售者若逾越法律所允许的尺度,在产品中,大肆添加杂物、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或失去其应有使用性能的,就可能会引发相应的法律风险,甚至是刑事风险。
 
具体而言,“掺杂”,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本产品一般情况下会含有的非本产品组成成分的物质,“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与原产品所含有的成分在外形、颜色上比较一致、通常情况下不会被发觉,但原况下不会含有的物质。一般说来,本罪所规制的“掺杂、掺假行为”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其应有的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行为

 
与掺假行为不同,“以假充真”行为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比如一些工艺品企业以玻璃为原料,将生产出的工艺制梳冒充为天然宝石进行销售;一些从事保健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将党参冒充人参;一些皮鞋企业将猪皮鞋冒充牛皮鞋,等等。对于实践中有些企业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企业的名称、地址的,则不属于本处所说的“以假充真”的行为。虽然单从形式上讲,这些行为确实也具有“以假充真”的特征,但是刑法所规定的“以假充真”行为,是以是否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为实质判断标准的,而上述单纯的在形式上“以假充真”的行为并不影响对产品使用性能的判断。
 

3.以次充好行为

 
所谓“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通俗地讲,“次”,就是指众所周知的“次品”,它既包括质量上虽存在瑕疵但仍属于合格范畴的产品,也包括质量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不合格产品。因此,刑法所规制的“以次充好”行为实质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合格产品与合格产品之间的冒充,即以同种品质较差的合格产品冒充品质较好的合格产品;二是不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之间的冒充,即以同种品质较差的不合格产品冒充品质较好的不合格。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

 
所谓“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不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符合该要求和标准的同种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且对产品存在的使用性能的瑕疵也未作出说明。
 

(三)什么程度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才能予以刑事处罚,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具体而言,销售金额是指出售伪劣产品后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全部违法收入。所谓“应得”,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依据其买卖合同的约定所应该收取的收入;“所得”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已经获得的实际收入。如果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可能会遭受行政处罚,但一般不会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但是,如果伪劣产品的货值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仍然可以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予以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140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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