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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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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失职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说明

(一)哪些人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和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本罪,在此不再详述)。换句话说,只要是在国有企业内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以引发这两种罪的刑事风险,而不限于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是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的修订,应当引起注意。
 

(二)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和滥用职权罪

 
国有企业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人的失职行为必须造成国有企业的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
 
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超越职权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职权”是指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处理公务的职责和权力。同样,国有企业人员滥用权罪也要求,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造成国有企业的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由此可见,这两罪都要求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都必须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结果才构成犯罪,因此,在认定犯罪时,确定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就非常重要。国有企业亏损、破产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例如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在确定因果关系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是否是结果产生的主要原因,如果不是,则不能引发刑事风险。
 

(三)什么程度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和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论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还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都属于结果犯,必须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能引发相应的刑事风险。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重大损失”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只有达到立案标准的,才能引发刑事风险。
 
1.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致使国有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 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 致使国有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 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和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犯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标准都是依据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来确定的。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越大其刑罚就越重。我所的刑事辩护律师具有多年刑事案件辩护的经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情况为当事人进行罪轻或无罪辩护。更多详细服务可直接致电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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