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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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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立案追诉标准说明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即商誉。商誉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和财产权的性质,因而具有独占性和经济性。商誉权是商誉主体对其所创造的商誉享有独占的、经济的权利,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行为会使他人遭受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哪些属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

 
从司法实践中看,下列行为方式可以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这里的“捏造”意为虚构,“散布”意为宣扬,“虚假事实”是指贬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情况。
 
2.行为人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现实生活中,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声品声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利用虚假广告、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不符合合实际的宣传,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贬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抬高自身的声誉。
 
(2)  在自己所出售的商品包装说明上,对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进行贬低和诋毁,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
 
(3)  收买或唆使其他人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新闻单位等进行他人产品或服务顾量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虚假投诉,诋毁或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4)  在商品洽谈会或其他公开场合向客户或消费者编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贬低或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吹嘘自己的声誉,以招揽顾客。
 
(5)  唆使或收买其他人在社会公众中散布自己捏造的虚假事实,损害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6)  捏造侵犯事实并通过所谓的诉讼向社会公众散布这种虚假事实,贬低或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行为要达到严重程度。这包括:
 
(1) 给他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即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给商誉主体带来了重大的物质性的损失。
 
(2) 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追诉标准

 
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 月7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4条作了如下规定: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 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②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还必须具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因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商品销售严重萎缩、销售额和利润严重减少、合同被停止履行、驰名产品声誉受到严重损害、企业商业商誉显著降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等等。
 
在法律适用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将直接经济损失只理解为可以直接计算的损失,构成本罪的直接经济损失既包括有形的、可直接计算的财产损失,如因产品被退回所造成的收入减少;也包括无形的、须加以评估的财产损失,如企业商誉价值的降低、驰名产品声誉受到严重损害致使销售萎缩等。
 
间接经济损失,除了可以加以评估的财产损失外,对于那些因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而产生的间接损失和潜在损失,一般不应当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所造成的损失,如被侵害人为了恢复受到损害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所投入的资金(如广告费用等)或者为制止不法侵害事件而扩大的开支(如诉讼费用等)。
 
所谓“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中,除“重大损失”以外具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例如,使用恶劣的手段捏造虚假事实;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因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造成他人商品严重积压,导致他人濒临破产或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虚构或散布的虚假事实影响面广,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曾经受到过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等。在定罪量刑时,认定其行为是否严重,应当重点考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害后果。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事犯罪报案及立案程序、证据说明:http://www.0755lvshi.cn/li-an/20130704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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