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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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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辩护律师为您讲解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量刑标准

(一)哪些人可以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才能构成。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掌握本罪的犯罪主体,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可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因为是否负有纳税义务不以是否取得营业执照为前提。
 
2.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如果构成本罪,其对逃避追缴欠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因为扣缴义务人不是真正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69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只能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所以,即使扣缴义务人隐匿或者转移自身财产,也达不到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结果。所以,扣缴义务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非纳税人虽然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在一定情况下仍可以引发本罪的风险。例如非纳税人明知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而为其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提供帮助或者各种便利条件,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可以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共犯。
 

(二)哪些行为可以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1.须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条件。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行为。纳税期限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根据行政法规核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次的期限。如果行为人未缴纳应纳税款还未过法定或者核定的纳税最后期限的,就不能认定为欠税,也就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
 
2.必须实施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例如转移开户行,改变账户,从公开账户中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甚至是整个公司“人间蒸发”。总之,达到致使税务机关无法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追踪到财产的程度即可。如果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为了逃避欠缴税款而逃跑或者躲藏,或者是公开拖欠、消极地不缴纳欠税款,并没有转移、隐匿财产的,不会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
 
3.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奴缴的税款。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也是行为人追求的目的所在。也就是说,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和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果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实施了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税务机关仍然可以追缴到欠缴的税款的,同样不能引发本罪的风险。另外,要注意的是,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结果要在税务机关穷尽了行政执法措施之后仍然不能追缴到欠缴的税款才能认定,因为追缴税款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权力也是他们的义务。
 

(三)什么程度可以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是“数额犯”,犯罪的成立须以一定数额为标准。这里的数额不是指行为人欠税数额,也不是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数额,而是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冬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逃避追缴欠税罪的量刑标准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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