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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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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更登记之间的关系

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变更登记手续(包括公司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的办理是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没有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没有认识到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合同债权法律关系的本质,将股权的取得方式和股权的确认结果混为一谈,其观点完全是不正确的。下面。笔者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谈一谈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

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更登记
按照合同法理论,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订立合同时须满足该形式要件外,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25 条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也就是说,对合同成立与否的判断,属于事实认识问题,其判断的内容在于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而与缔约当事人之外的人或事没有关系。作为一种典型的合同关系,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同样适用上述规则。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否,其着眼点在于对转让方与受让方意思表示的确认。只要双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则就股权转让达成了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之间即告成立。而股权转让后应在股东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仅是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履行后的要求,而并未涉及股权转让双方对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同样,根据合同法理论及我国合同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其成立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然,在股权转让的场合,由于存在特别法对股权转让规定的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仍然需要满足特别法规定的特定条件。这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的原因,股东在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各国公司法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在此,对外转让股权的转让合同能否发生法健约束力,受其他股东意思表示的影响。
其次就是国家出于对国有财产的特别保护,明确了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时必须满足内部决策或评估、报批等程序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亦受上述程序条件的影响。
最后,外商投资法律规定外商股权的转让须报请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这一规定亦将直接影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由上述特别法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来看,其要求的均是当事人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并且直接明确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时。股权转让合同将无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但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或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生效。因此,股权变更登记也不可能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综上所述,股权变更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合同在满足成立和生效要件后,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就是将其名下的股权交付给受让方。由于股权的无形特性,为使股权转让双方之外的当事人知晓并信赖股权变动的事实,就需要设置一种能够为关系各方所确认的方式。这种方式反映在法律上,就是通过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工商的变更登记来完成的。因此,尽管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实质联系,但其作为股权变动公示的重要环节,将直接影响转让股权所涉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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