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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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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情况分析说明

 

1.何谓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委托书收购一样,都是收购上市公司的方法之一。
 
我国2006年9月1日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24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由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要约收购包括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两种。要约收购中的要约是指收购方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的公开通知,表明收购方将以一定的价格在某一有效期之前买人全部或一定比例的目标公司的股票。要约收购在美国近二十年的收购战中被广泛应用。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主要采用的是协议收购的方式。因此,提到要约收购,多指的是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况。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救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英国。强制要约制度的立法理由主要有两个:
 
一是当股份公司由于股份转让导致控制权的转换时,可能会导致该公司的经营者和经营策略的改变,这对小股东是不利的,因此,应给予他们退出的机会;
 
二是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具有对公司的控制价值,并不应只属于持有该股份的大股东,而是属于公司的全体股东,因此收购者为获得公司的控制权而付出的溢价应归公司的全体股东平均享有。
 
我国《证券法》第96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2.要约收购的触发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96条规定,强制要约收购的触发,基于以下两个前提:
 
一是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
 
二是收购人继续进行收购,也就是说,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是建立在收购人选择继续收购的基础上的。
 
据此,收购人在没有取得30%的股票之前没有义务进行强制要约收购,收购人在取得30%的股票时如果不想继续收购股票也没有义务强制要约收购。
 
这反映出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并不是很强,体现了市场调节经济的思想。强制要约收购通过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每一个股东有机会卖出或按比例卖出自己的股票,获得因为收购人的收购行为而给公司带来的价值增量,以免该增量为少数人历占有。
 

3.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法定比例(《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若继续增持股份,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7条的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该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发出全面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第6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予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予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印目劝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予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仔细研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针对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的众多具体条件,根据笔者看到的该案部分情况,似乎只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这条模棱两可的条件最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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