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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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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案2-1:确定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

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在确定要选择的股权激励模式之后,按照股权激励八大模块的要求,下一步就是要确定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有哪些(即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另一个是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有哪些?(即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授予公司的核心人员以公司股权,以保证这些公司的核心人员与公司的长期发展利益相一致。之所以授予公司的核心人员股权激励,是因为公司的核心人员在公司的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所以,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就是对公司的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人员范围。

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

在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的选择上,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可以采用管理岗位上的经理层加上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加上董事会的主观认定的方式。因为非上市公司对激励对象的选择不受法律政策的限制,所以董事会在确定股权激励的范围方面有相当的灵活性。

在非上市公司中,从激励对象所处的岗位来看,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以下人员:

(1)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2)中高层管理人员、部分副经理级以上核心业务骨干;
(3)核心技术人员;
(4)优秀的销售骨干人员;
(5)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长远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人员。

从激励对象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来看,一般应要求激励对象在公司连续工作2 年以上,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或者公司需要专门引进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适当放宽“司龄”要求。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的范围。

对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要依照《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如下:董事(不包括独董)、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董事会特批的员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监管法规的对象,以下人员不能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根据《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3 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不当人选、3 年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具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情形的。
(2)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的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其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3)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的规定,为充分发挥监事的监督作用,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4)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特殊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激励对象不包括普通员工和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5)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6)根据国有金融企业的特殊规定,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自2009 年1月起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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