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139 2652 7105 zhenjie@ipcoo.com

法律咨询热线:0755--889 08 110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16-09-14

浏览次数:123

关注小程序

(扫描二维码)

联系乐辉

直线:0755--889 08 110

手机:139-2652-7105

邮箱:fawu@ipcoo.cn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61号卫星大厦8楼803室

股权激励方案2-2:股权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考核办法,只有考核合格的激励对象才可以取得激励股份的获授资格或者行权资格。

3.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1)公平公正的选择原则

成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意味着今后可能获得一笔可观的收益,因此大多数公司员工无疑是希望成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但是,为了发挥股权激励计划应有的作用,董事会在确定股权激励对象时,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而言,在同等岗位上的员工,应该给予同样的待遇,如果纳入股权激励计划,应该是该同等岗位上的员工全部纳入股权激励计划,原则上应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而且也没有给出区别对待的充足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公司内部员工之间对立情绪的产生,更不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当然,公平公正要求的是实质性的公平公正,如果一员工所在岗位的其他员工并没有被纳入股权激励计划,但因其为公司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情况下可以由董事会考虑其贡献后将其纳入激励计划。

(2)不可替代性原则

由于股权激励计划毕竟是一种只能由公司少数人参与的激励计划,而且授予的股份也比较有限,因此,如何让有限的股份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限制股权激励计划的参与人数。在确定某一员工与其他员工对比谁应该成为激励对象时,最重要的一个原则是不可替代性原则。如果一个员工的工作是其他员工不可替代的,在现有人才市场上是很难招募到的,或者虽然很容易招募但是培养成本很高,这种情况下应该授予该员工股权激励,因为该员工的不可替代性。

(3)未来贡献的原则

股权激励计划不是公司发奖金。在公司发奖金的情况下,往往是对已经为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员工,侧重于员工已经取得的成就,但是就股权激励计划而言,其侧重于员工对未来企业发展的贡献。因此,在选择股权激励对象时,要考虑到主要激励对企业未来发展有可能做出重要贡献的员工。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