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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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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与股东权的概念与特征

股权与股东权
 
股东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包括股东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狭义的股东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对于股权的含义,虽然学者们的表述有所不同,如“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在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基于其地位与公司间所生之法律关系,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等,但其共同点在于均以股东之地位作为前提。因此,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通常所称的股权是指狭义上的股东权,在这个层面上,股权与股东权具有同一内涵和外延。

目前的公司法教科书及著作,均是从狭义股东权的角度来论述股权的。我国《公司法》第4 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该条的规定亦采狭义的股东权概念。因此,本书所指的股权除非特别说明,均指狭义的股东权。

从上述股权的概念可以看出,股权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股东身份是股权存在和发生作用的基础;

二是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权;

三是股权的内容包括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获取经济利益最典型的莫过于股东所享有的受益权.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是对参加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的概括。

在涉及股权纠纷审判实践中,人们通常将股份这个概念与股权联系在一起,有时混为一谈,甚至作为同一概念,但有时又将两者截然分开。

我们认为,股权与股份是不同的概念,但两者无疑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实践中将两者完全分开是对股份概念的误解。有学者认为,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兼之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集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而在第五章则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两种不同的称呼易给人以一种错觉,即股权与股份是在不同的领域里使用的两个概念,但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股权依附于股份而存在,无股份自无股权可言,两者的区别在于内在含义不同,而非各自适用公司形式的不同。

首先,股份是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其所指向的客体,股权则是客体上的权利,“股权”与“股份”的关系类似于“物权”与“物”的关系;其次,“股份”作为民法上物的范畴,仅体现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关系,而“股权”作为股东享有的公司权利的总和,则体现了更多的法律关系,包括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甚至包括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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