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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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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解读:自益权与共益权的概念及区分

股东权
 
从权利行使目的的角度来看,股东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这也是目前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股东权最为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分类方法。

所谓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易言之,股东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其虽往往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并非限于直接接受金钱的形式。此种权利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退股权、股份转让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等。

所谓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说是股东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该种权利行使所获得的利益使股东间接受益。此种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和撤销请求权、公司合并无效诉讼提起权、累积投票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自益权与共益权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更非绝对。

从较为直观的角度看,自益权旨在维护股东的个体利益,共益权则以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全体利益为目的;自益权主要与财产利益相关,共益权则主要与治理利益相关;自益权均为单独股东权,而共益权则不受此限制。

但从本质上说,这两种定义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差异。鉴于两类权利的最终目的均在于确认和保护股东利益,且均源于法律、章程和合同创设的股东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故其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从权利的具体内容上看,某些共益权作为自益权的手段而行使,从而使此种权利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的特点,如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的本质在于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某些真实信息,相应地,公司和有关主体负有依法向股东提供有关真实信息的义务。

股东知情权既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亦往往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必要手段和媒介。而此种权利的行使,又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公司内部管理和制度运作的成熟度以及整个市场诚信体系的发展节奏密切相关。尤其是股东作为公司资产和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法律必须承认并保障其知情权的存在和充分行使。值得注意的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虽然在外观上表现为个体股东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行使,但在客观上又具有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避免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从而最终维护全体股东共同利益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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