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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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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律师代理股权纠纷诉讼时的风险评估思路

股权律师在正式代理接受客户的股权纠纷案件时需要从多角度来考量案件的操作及其中的风险。所谓的诉前准备工作,是律师在进入整个诉讼之前的法律分析和策略部署,这个过程是律师完成整个诉讼策划的重要阶段。在此,我们总结和分析我们常用的分析思路,以期当事人亦可按照此思路准备案件。

律师的诉前准备工作对整个诉讼程序来讲,需要反复地论证和思考,因为这一阶段的准备工作和制定的诉讼方案,对起诉之后的整个诉讼起到“定调”的作用。

股权律师代理股权纠纷诉讼的风险评估思路

一、准确确定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当事人的诉讼目的通常情况下是很容易确定的,当事人也很清楚他自身的目的。但是,当事人也有很多的时候对自身的目的并不是很明确,往往只知道自己遇到这样的一个事情,不知道该怎么解决来咨询律师。也有时候,当事人心里大概知道自身的目的是什么,但是其并不能明确地说出来。还有的时候,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在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目的,或者目的变来变去,一会儿要这样一会儿又要那样。还有的时候,当事人的目的会很多很多,包括诉讼的目的之外还有其他额外的目的,等等。

当事人诉讼目的的问题,准确说无论当事人是否意识到,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一定要在自己的律师解答意见以及在诉前准备的过程中明确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这样做的好处有三点:其一,可以体现出律师思路的清晰和超脱,因为在律师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过程中,往往是针对具体的案件来讨论和分析,当事人的情绪和观点往往会很偏激,律师的解答会受到这种氛围的影响;反过来,律师针对具体案情的分析也对当事人有同样的响。如果律师能够首先核实或者是诉讼之前明确要求与当事人沟通诉讼目的,这种脱离具体案件本身用俯视的思维模式来看待问题,不仅给当事人一种清新的感觉,也传达出律师思维的清晰和逻辑的严谨。其二,对诉讼目的的明确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分析问题永恒的主线,也是律师诉讼思路的主线。

顺着这样的主线下去,如果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和分歧,仅仅是细枝末节的一些问题或者是不太重要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多数是可以沟通解决的。但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诉讼目的的争议,那么就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在诉讼根本上出现了问题,双方契合在一起的根本遭受了破坏,这样的话,律师就不可能安心地工作,不可能安心工作更不可能赢得诉讼。其三,律师确定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可以明确知道 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期。无论是在律师和当事人的第一次会谈还是在诉讼之前的再次沟通,律师都必须引导当事人说出自己的诉讼目的。我们的经验是直接了当地f事人的目的是什么,给当事人一个反思和梳理自身思路的时间,要求其明确地表述出来。这样可以有效地把律师的思路和逻辑慢慢地与当事人的思路和逻辑拢到一起来,这点非常重要。而且,当事人思考之后的诉讼目的如果律师有别的意见,首先就要对诉讼目的进行讨论和分析,最后必须在律师当事人之间形成确定的双万郡很明确的诉讼目的,这些诉讼目的是否会最终成功以及成功的可能性,律师都必须对当事人如实相告和解答。这样,对律师正式进入诉讼阶段之后的工作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律师在起诉之前必须要和当事人之间形成明确清晰的诉讼目的。

二、了解对方干扰该诉讼目的实现的案外因素

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因为案外因素干扰扰纯粹属于可能性分析和对中国社会文化的不同理解作为依据的,没有任何一本教科书来明确这一因素。因此,律师对对方干扰诉讼目的实现的案外因素思考就只能靠律师个人的悟性。当然,前提是和当事人针对该问题进行过沟通和讨论分析,而且这个问题和当事人之间的分析郡是具有保密性的。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当事人各方很多很多的问题,但并不代表我们就必须要对这些问题采取什么措施。

我们国家,在法律体系之外还有很多的规则和体系,无论是显规则还是潜规则,这是国家法治进程中我们全民都需要承受的代价。总之,在整个律师诉讼的流程之中需要把握的因素里,案外因素的考量从始至终都是需要而且是不确定的。律师必须重视和关切这个问题,否则,律师就不是一个分析问题全面的专业人员。

三、评估我方是否也有可以利用的案外因素

律师评估我方是否也有可以利用的案外因素的问题,其本质用意与考量对方可以利用的案外因素是一致的。

在股权转让诉讼业务中,律师的职责是运用诉讼手段和合法的非诉讼手段使当事人的纠纷得到最终的处理。律师必须知道执业的红线是什么,包括律师执业规则和纪律在内的任何合理的规则和秩序都有存在的意义。律师永远记住要在执业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
从具体的操作来讲案外因素的利用问题,律师需要与当事人沟通是否也有可以利用的案外因素,比如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共同的长辈、比如用其他生意的合理牵制、比如政府部门的出面协调和合理的干预、比如合同条款的变更等等内容,但不能触犯法律的规定。

四、预估诉讼对方及对方关联方可能采取的任何措施

这个问题的侧重点是基于对方在诉讼过程中的策略,我们必须做到知彼知己,这样可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慌乱不意外。律师需要具备这种换位思考的能力,在法律的角度上甚至站在对方代理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
在多数情况下,对方律师的诉讼策略不会超出我方诉讼前的假想,可以说是“一盘固定线路的棋”。但也有时候,我方注意到对对方有利的要素和思路,对方从始至终都没有提出来甚至根本意识不到,这就是很有意思的事情。我们也遇到过这种情况,等到庭审全部结束后,特别有将自己的思路告知对方律师的欲望,但最后还是忍了,因为这毕竟不是学术交流,而是真实的诉讼,在我们背后是委托我们的当事人。
总之,在诉讼之前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预估出诉讼对方及对方关联方可能采取的任何措施,做到心中有数,是诉讼律师的基本工作内容和必备的程序。

五、评估我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及措施之间的配合模式

关于这个问题,前提就是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影响诉讼双方的案外因素和对方的诉讼策略都要全部考虑并且论证之后所形成的重要内容。

从宏观上评估我方的总体诉讼策略。重点是什么?为什么是重点?以什么论证?能不能得到支持?这种支持会不会发生意外?对方会不会干扰我方的重点?干扰的程度和力度?干扰的角度和依据?我方排除这种干扰的能力有多少?法官对我方提出的重点问题是不是认同以及认同度?在对方干扰之后法官是否仍然认同?等等内容,这仅仅是重点问题。对非重点问题如何说明及说明到什么程度?在什么时间说明?能否用这些非重点问题来干扰对方的重点问题?等等。当然,这所有的前提是律师必须知道什么是重点问题什么是非重点问题?如何凸显对我方有利的重点问题?我们都有这样的感觉,庭审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忽然之间庭审的重点转到了一个不起眼的问题上来了,突然之间都很关注,这种现象在律师执业初期是很常见的。这就是诉讼前没有充分地评估双方可能采取的全部措施,更重要的是没有充分评估我方的措施配置和配合模式,因此,就没有变动和弹性化的思想准备和空间,才会带来意外和措手不及。

关于庭审过程中的程序和技术在后面的章节中予以详细论述,在此我们只需要知道在启动诉讼之前我们就需要充分地准备和安排,这样才不会被动。

六、诉讼的宏观策略

诉讼的宏观策略包括上面所说的我方的策略和思路,但并不仅限于此。除了上述狭义的策略之外还包括其他非诉讼手段在诉讼过程中的运用。主要包括诉讼与非诉讼的互相配合运用、重点和非重点的转换与结合等等内容。

诉讼的宏观策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讲,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策略会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在诉讼之前包括以后的各个诉讼阶段工作的落脚点必然是最终宏观的诉讼策略。如果说庭审过程中会有很多变数的话,那么这个以不变应万变的“不变”,就是宏观的诉讼策略。
总之,律师需要有区分诉讼宏观与微观的意识。从整个诉讼程序来看,微观的诉讼工作当然也是很重要的,但是宏观的诉讼策略才是体现律师高水平和高层次的领域。源于微观但高于微观,源于具体的诉讼但超脱具体的诉讼,律师需要有这样的认识并且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这种实践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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