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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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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事故罪辩护律师:从医疗纠纷辩护角度来认知医疗事故罪名

医疗事故在现今技术先进的医疗机构仍然层出不穷,因为医疗事故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罪是广大医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尽力避免的。但由于医疗本事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即使高明的医生也难免会发生相关的医疗纠纷事故,而我们更需要清晰医疗事故罪的罪名及辩护技巧;为此,我们从实务角度来为您分析医疗事故罪及医疗纠纷辩护工作:



 

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罪辩护律师为您整体讲述医疗事故罪罪名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珍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本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医疗责任事故,应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而造成的事故。由于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在实践中应当遵循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料大意,马虎草率。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刁;作为,前者如护理人员打错针、发错药,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成立本罪。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可以参照这一规定。此外,对于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的,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的,或者造成严重毁容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3.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就参见卫生部1988年5月10日《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常常具体表现为,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过于自信过失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导致发生危害结果。故意致人死亡的,视性质与情节成立故意杀人等罪。


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从医疗事故罪辩护来看此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认定医疗事故罪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 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 有预见。

 

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

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三、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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