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139 2652 7105 zhenjie@ipcoo.com

法律咨询热线:0755--889 08 110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13-08-23

浏览次数:160

关注小程序

(扫描二维码)

联系乐辉

直线:0755--889 08 110

手机:139-2652-7105

邮箱:fawu@ipcoo.cn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61号卫星大厦8楼803室

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区分和认定

 
什么是纯正不作为犯?什么是不纯正不作为犯?这两个应该如何区分认定?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从犯罪形态的角度进行的分类,这一分类起源于西方刑法学理论,我国刑法学界也有学者认可这种分类形式。
 
所谓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作为义务,单纯地违反该项义务就可以构成某种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纯正不作为犯是相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进行划分的,又称之为真正不作为犯、纯粹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它排除了作为的行为方式的存在,因而具有“纯正”、“真正”等含义。
 
例如,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第201条逃税罪、第261条遗弃罪、第397条第1款玩忽职守罪等,均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罪类型。构成纯正不作为犯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犯罪,作为不能构成该种犯罪,此乃纯正不作为犯之“纯正”的含义;
 
(2)刑法对构成的纯正不作为犯的规定是明示的,法律具有明确的规定,一旦构成纯正不作为罪,就是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其行为性质相对较为严重,因而我国刑法对构成纯正不作为犯规定较少;
 
(3)纯正不作为犯只能由结果犯构成,亦即纯正不作为犯的既遂必须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构成要件,例如,逃税罪必须是行为人的逃税行为得逞。
 
根据上述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的几个主要特征,司法实践中对纯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

首先,应当注重对其危害结果的考察,没有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就不能构成纯正不作为的犯罪。例如,构成《刑法》第261条遗弃罪,必须是具有造成被遗弃人的生理或心理上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遗弃的故意,但没有具体实施遗弃的不作为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

其次,必须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发生,因为我国刑法对该类犯罪一般都规定了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程度决定对该类犯罪进行处罚与否或处罚的轻重。例如,构成逃税罪的行为人逃税数额的多少,遗弃行为造成被遗弃人生理或心理的损害程度等,都是决定是否构成犯罪或给予轻重处罚的根据。
 
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凡是以不作为的手段,实施通常作为犯所能构成的某种犯罪的犯罪形态,又称其为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纯粹不作为犯。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不纯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作为构成,而这些犯罪的罪名则主要是由作为构成的犯罪。在不作为犯中,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出租车司机不将自己车上临危的伤病人运往医院而于途中遗弃,对自己负有抢救义务的人拒不履行抢救义务而致其死亡的等。

实践中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情况比较多,而且法律对此的处罚规定也不明确,因而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采用不作为行为方式实施的既可构成作为犯罪又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一般都以刑法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罪名定罪处罚,而忽视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际应用。例如,遗弃致人死亡的,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有可能属于故意杀人(不纯正不作为行为),也有可能属于遗弃(纯正不作为行为),人们在认定时一般只想到定遗弃罪,而忽视了行为人可以采用遗弃的手段达到故意杀人目的而应当定故意杀人罪。

同时,正确理解不纯正不作为犯在认定罪与非罪时也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夫妻之间发生纠纷后,一方要服毒自杀,而另一方则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予解救,最后导势另一方中毒死亡。对此,司法实践中有的以犯罪论处,也有的不以犯罪论处。其实,这里就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不纯正不作为行为的认定问题。严格地说,类似情况应当按照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处罚。

可见,正确区分和理解不纯正不作为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应当加以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


纯正不作为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委托请进入: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