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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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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特殊危害行为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是不是所有的危害行为都可以作为犯罪论处呢?根据《刑法》的规定,一些特殊的危害行为是不能以犯罪论处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大家总结了一下不能以犯罪论处的两种特殊危害行为:

(一)主观上缺乏意识或意志因素的行为


在刑法上,某些主观上缺乏意识或意志因素的行为不认为是危害行为,这是由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行为的心素是指意思决定上与意思活动。有的学者将构成人的行为的要素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心素;二是体素。并且认为,只有在一定的意思支配下的举止,才能称之为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人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例如,一个人是在不可抗力或者身体被强制之下,完全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而行为,那就不能认为是他实施的危害行为,从而也不能让他负责”。

例如,张某与王某同枕共眠,夜间,张某梦中与他人打麻将,嘴中高喊“和了!”一掌打去,将睡在旁边的王某右眼打瞎。由于张某缺乏伤害王某的主观要素,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王某伤害的事实,但不属之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有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根据刑法的规定,由于缺乏行为的主观要件,也不能以犯罪论处。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处理的具体情况看,因下列一些造成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1)  身体的条件反射行为。这是指人在遇到外界刺激时,瞬间所作出的本能性反应。条件反射行为由于行为人缺乏系统的意识过程和完全的意志因素,因此不认为是危害行为。

(2)  睡梦中的言语举止。这是一种潜意识的行为,不是行为人真正意识和意志的反应,也不属于危害行为。

(3)  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未达到刑法上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当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4)  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与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性质相同。

(5)  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即行为人缺乏主观上的罪过,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6)  身体受到强制的行为。

(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刑法上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某些行为在形式上具有加害性,但实质上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理论上将这类行为统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之为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事由与合法抗辩事由等。

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是指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法律明确规定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一定是说行为在客观上没有给行为对象造成任何破坏作用和损害结果,有的行为虽然给行为对象造成了一定破坏作用和损害后果,但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上考虑,或者说从刑事违法的轻重程度上看,这些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刑罚上的处罚行为。

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和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情况看,主要是指两类情况:

(1)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例如,《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履行正当职务或业务的行为等。上述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特征,但实质上对社会不仅没有产生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

(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要求达到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了解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请点击: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jq/20130822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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