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罪名刑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及立案量刑标准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 l12月8日 法释[2004) 19号 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第四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l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及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二条 第一款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第二款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l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 2010年5月18日印发)
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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