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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罪名刑法规定及立案标准说明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罪名刑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1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健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l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12月8日    法释(2004)19号    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二条第二款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售金额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l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1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l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1998年12月17日  法释30号  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额健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第二款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利数额。
第三款  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 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7月14日印发)

第二十七条 [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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