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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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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情节及非法经营额如何认定和计算

怎样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情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假目注册商标的“犯罪情节”在适用《刑法》第213条和第220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准确掌握“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尺度。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因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获利数额较大,如在5万元以上的,或因假冒行为给注册商标专有权人造成较大的损失,或给注册商标的商品信誉带来极坏影响等。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如因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非法获利在10万元以上;假冒他人的驰名商标给该商标的信誉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或者给商标注册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给国家和消费者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的;假冒注册商标手段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等。

(2) 正确掌握罚金刑的适用。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罚金的数额,在具体适用罚金刑时,应当注意掌握罚金的尺度。对于罚金数额的多少,应当根据单位犯罪的情节、造成损害的程度、违法所得多少以及单位的实际经经济承受状况等综合考虑。对于一般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是作为一种选择性的刑罚,既可以判处罚金,也可以不判处罚金;既可以并处罚金,也可以单处罚金。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应当区别对待,因事而异。既要重视经济惩罚,也不能单纯强调多罚重罚。要把在经济上制裁犯罪和注重刑罚的打击结合起来,做到罚当其罪。


怎样计算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额”?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额的计算问题,根据国家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的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

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高于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


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条件可进入http://www.0755lvshi.cn/zhishichanquan/shangbiaolvshi/20130726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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