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要正确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与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的合法行为的界限,首先要明确《刑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专用权的确切含义有以下三点:
(1)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即只有注册商标法律才确认并保持其专用权,未注册商标不存在专用权;
(2)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专属注册人享有;
(3)注册商标只能用于核准的商品上,超出此界限,注册人不享有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有一定范围的,超出这一范围,法律不予保护,谈不上侵权的违法犯罪的发生。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使用权的范围,即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标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其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权的“积极效力”所涉及的范围和“消极效力”所涉及的范围。前者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使用权”的范同,即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也就是说,商标所有权人有权在核定的商标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后者则涉及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禁止权”的范围,即他人行为逾越禁止权范围,给注册商标人造成损害的侵权犯罪的情形。这是侵权与非侵权的主要区别。正确掌握理解这一界限,应当首先明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与之有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否则,商标侵权行为就无法判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所针对的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而且仅仅限于商品商标。如果行为人使的是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就不能视为非法侵权行为,只要行为人在合法范围内使用,这种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假冒的行为侵犯的是非商品注册商标,如服务性商标,根据《刑法》规定,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违法侵权行为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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