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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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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醉酒驾车犯罪律师:醉酒驾车犯罪的量刑

 

    

深圳醉酒驾车犯罪律师:应当规范对醉驾犯罪的量刑

目前,对醉酒驾车犯罪的量刑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尚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加以规范。不少的案件,法官更多注重的是对被告人醉酒的程度以及实际发生的危害后果的考量,没有充分考虑全案其他量刑事实和情节,导致在量刑时出现了简单化的倾向。

笔者建议,鉴于该罪常见、多发,可以将其纳入量刑规范化试行的罪名,在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等方面作出规定,以规范醉驾犯罪的量刑,同时也可以避免量刑的简单化。笔者认为,在对醉驾犯罪量刑时,除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于醉驾标准的程度外,还应综合考虑醉驾人的具体情况、醉驾的路段、时段、车辆的状况和车速以及城市乡村的区别等因素,对被告人属于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和其他特种、特定车辆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醉酒驾驶无证机动车、报废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抗拒接受公安机关检查或抗拒约束的、醉酒且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曾因醉驾、酒后驾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醉酒驾车发生一般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的,可以依法从重判处。要通过依法、慎重、稳妥处理醉驾犯罪案件,力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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