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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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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哪些行为什么程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一)哪些人可以构成侵占类的犯罪

 
侵占类的犯罪有两个罪名,一个是职务侵占罪,一个是贪污罪。这两个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主体的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企业或者单位都应当不具有国有的性质。如果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的财物的,引发的则是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在实践中,无论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犯罪的主体一般都有职务便利可利用,他们既可以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例如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工作人员,例如仓储、物流、财务、销售人员。
 

(二)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侵占类的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类犯罪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1.行为条件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都是典型的职务犯罪,是企业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背忠实义务容易引发的刑事风险。利用职务之便,则是这两个罪的行为条件,如果没有“职务上的便利”可利用,或者有利用其具有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物,一般不能引发本罪的风险,构成犯罪的,可以以其他罪名进行处罚,例如盗窃罪、诈骗罪或侵占罪。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经手或者管理企业财物的便利。“主管”主要是指在职务上对企业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具有决定的权力。“经手”则是指因执行职务而具有支取、使用、支配企业财物的权力,例如采购员在采购中经手货款和物资。“管理”主要是指对企业财物的保管和管理,例如会计、出纳等人员对钱财的管理,保管人员对物资的保管等。
 
利用职务之便不仅包括利用自己职务上形成的权力上的便利,还可以是自己执行职务而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如果企业人员只是利用其在本单位工作,熟悉工作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行为

 
职务侵占行为的行为可以说是多种多样,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方法。
 
(1) 侵吞: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合法主管、管理、经手、使用企业财物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涂改账目、单据,缩小收入,加大支出,从中侵吞;多报消耗,加大报废物资数量;伪造支款凭证套取现金或顶库贪污。
 
(2) 窃取:是指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司财物秘密占为己有。行为人实施这类行为时往往采取做假账、伪造现场、谎称被盗、丢失、被人抢劫等方法。这也是职务侵占中常见的行为方式。最典型的是公司财物的保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财物,据为己有。
 
(3) 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例如,某公司经理以虚假的投资项目为名,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占为己有。
 
(4) 其他方法:是指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以外的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手段一般包括:内外勾结;白条抵库;利用计算机;利用彩票、福利抽奖作弊等。
 

3.行为对象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企业财物,这里的财物既包括物资,也包括资金;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物,具体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有企业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的私人财产。
 

4.行为方式

 
不论是职务侵占还是贪污,其行为方式一般都是作为,但也不能排除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
 
(1) 作为方式。一般包括:
 
① 通过制作、涂改等语言、文字行为,首先改变企业财物的所有权关系,然后据为己有。例如通过侵吞手段。
 
② 通过身体的行为,将自己保管、管理里的企业财物秘密改变为自己的所有物。例如,通过盗窃手段。
 
③ 通过编造、涂改、填报、虚假陈述等语言、文字行为,将不应该由自己所得的企业财物非法获取。例如通过诈骗手段,多报消耗,加大报废物数量。
 
④ 通过其他积极的作为手段,将企业财物据为已有。例如,以借用、试穿、试用的名义非法占有等。
 
(2) 不作为方式。只能出现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因为单纯的不作为,很难将企业财物据为己有。根据司法实践,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方式包括:
 
① 共同犯罪中,一些负有管理、经营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职责,致使自己厅管理、经营的企业财物被其他同案人侵吞、盗窃、骗取,自己从中分成。这些人的不履行职责,是一种不作为方式,与同案人的作为方式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侵占或者贪污。
 
② 下属财会人员为了巴结一些负责人、领导者,故意为其虚报冒领差旅费、工资、补贴等,这些负责人、领导者事后明知是冒领,但无异议或者默认,将冒领的财物据为己有。
 

(三)什么程度可以构成职务类的犯罪

 

1.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企业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至于各地具体的数额标准,可以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5000元至10000元的幅度内确定,如北京地区的立案标准为10000元。
 

2.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贪污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四)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1.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公司、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引起侵占类犯罪,此类犯罪比较隐蔽,经侦报案、立案所需的证据收集比较难,需要委托专业的人士进行调查。委托我所职务犯罪律师进行经侦报案、刑事立案及证据调查请直接来电联系我们:0755-8426 9119;

公司员工职务侵占与贪污罪、受贿罪的区分说明请查阅: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zm/20120806465.html  
职务侵占犯罪经侦报案、刑事立案所需证据材料说明:http://www.0755lvshi.cn/li-an/20130710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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