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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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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怎样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

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罪具有原则上的区别,虽然贷款纠纷也往往伴随有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具有许多相似或相同之处,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因此,贷款欺诈行为也同样可以表现为《刑法》第193条中所列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五种情况。但是,二者在法律责任上具有原则上的区别。
 
具有欺诈性质的贷款纠纷,是指因贷款人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其法律适用范畴仍然属于民事纠纷。行为人即使采用了欺诈的方法获取贷款,并且贷款数额较大,到期不能归还,但只要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可见,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关键不在于是否骗取贷款以及贷款数额的多少,而在于诈骗贷款的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属于贷款纠纷的范围。像这种以欺诈手段获取贷款不能归还,但行为人又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不能给予刑事制裁,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个缺陷。国外有的国家规定对类似贷款不能如期归还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曾就此问题向全国人大提出过立法建议,并且受到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认为,《刑法》应当尽快增设“欠债不还罪”,以遏制各种形式的欺诈贷款行为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但往往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在行为人没有主动坦白交代自己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必须从行为人具体实施的客观行为事实来加以判断,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方式往往可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携款逃跑的,这一行为本身就直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有的行为也不能直接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编造引进资金的虚假理由取得贷款等,只能间接地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明确指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  其他非法,转移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上述《纪要》中所概括的几个方面,可以用于判断和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除了上述《纪要》中所概括的几个方面,实践中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看行为人偿还贷款的态度。如果行为人贷款是为了发展生产或达到其他正当经营目的,在贷款之后,一旦行为人具有了偿还能力,就会积极想办法归还欠款。如果行为人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诈骗的目的而非法占有,就会采取各种拖延、搪塞的办法拖欠贷款。
 
2.看行为人贷款后的用途。如果行为人贷款后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其他正当的开支,并且是在贷款要求许可范围内,可以证明贷款行为人贷款的目的是正当的。如果行为人贷款后不仅不按照借款人的要求用于正当的支出,反而变本加厉地进行挥霍、浪费,完全没有爱惜、节俭的态度;或者行为人将贷款用于从事非法经营,可以证明行为人具有不正当的贷款目的。
 
3.要认真分析造成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根本原因。如果行为人一开始贷款的目的确实是为了经营或生产,但由于生产经营亏损而导致无法偿还,但行为人仍然承认偿还贷款,就属于贷款纠纷,而不是贷款诈骗。如果行为人贷款后虽然一部分用于生产,但并没有真正专款专用,发展经济;而是把贷款看做国家的资金,随意挥霍、浪费,以致造成严重亏损,并且对于亏损后的结果不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造成大量贷款无法收回的经济损失的,也应当视为贷款诈骗行为
 
我们要注意的是,对于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咨询委托诈骗罪辩护律师进行贷款诈骗辩护请直接来电联系我们:0755-8426 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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