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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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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追诉和量刑标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的追诉和量刑标准


1.追诉标准。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9条作了如下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量刑标准。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

(1)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4)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妄体蜜予以考虑。

(二)贷款诈骗罪的追诉和量刑标准


1.追诉标准。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0)条作了如下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作出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9条,针对贷款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

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  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  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  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  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  携带贷款逃跑的;

(3)  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其数额标准,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票据诈骗罪的追诉和量刑标准


1.追诉标准。关于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1条作了如下规定: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  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量刑标准。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票据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5)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6)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中的追诉标准和处罚标准对于“数额较大”的界定不一致。


查看诈骗罪的处罚标准请查阅: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zm/20130816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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