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139 2652 7105 zhenjie@ipcoo.com

法律咨询热线:0755--889 08 110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13-08-19

浏览次数:46

关注小程序

(扫描二维码)

联系乐辉

直线:0755--889 08 110

手机:139-2652-7105

邮箱:fawu@ipcoo.cn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61号卫星大厦8楼803室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及认定

(一)票据诈骗罪的构成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金融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行为方式有如下几种:

(1)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所谓“使用”,既包括利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财物,也包括利用伪造、变造的票据作交易的抵押。

(2)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票据包括已超过付款期的票据,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过的票据,未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根据国家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已宣布倒闭的企业原有的票据等。

(3)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即冒充合法持票人使用或转让自己不具有支配权利的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由非法渠道得来是冒用他人票据的前提。

(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本罪是数额犯,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未必构成犯罪。只有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同时实施上述行为两种以上的,原则上不定数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过失实施相同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

(1)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所谓“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作为出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为进口商)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的条件以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者支付银行支付约定金额的保证付款凭证。由于它具有银行担保的性质,是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结算方式。

(2)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信用证的使用具有一定的条件和时间限制,一旦这些条件丧失或者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信用证即作废。有人就使用这些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3)  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4)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了解集资诈骗\票据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的立案标准请查阅: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zm/20120511434.html 
查看票据诈骗报案、金融凭证诈骗案经侦报案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说明请进入:
http://www.0755lvshi.cn/li-an/20130710539.html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