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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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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怎样区分?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如两者都以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构成要件;两者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两者表现在意志因素方面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在刑法理论史上,就曾经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归为一体,在“认识”时代被同列入故意的罪过范畴,在“希望”注意时代又同时列入过失的罪过范畴。直到近代才将两者分离离开来。

因此,在定罪量刑中,很容易将两者混淆。混淆的主要点仍然是表现在两者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然而,由于刑法分则对两者规定的法定刑差距甚大,稍有差错,就会造成刑罚适用中的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但是,认真对二者进行分析研究,无论是在认识因素方面面,还是在意志因素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

(一)认识因素上的区分


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犯罪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行为人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即对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一样的。在间接故意的场合下,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也就是说,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而是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点有着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具有这种心理者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这种认识一般都是比较模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总认为,基于他的身体、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在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因此,即使发生了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实际也是不一致的。

(二)意志因素上的区分


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虽然都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认真进行分析考察,两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认识上和主观心理上都是采取排斥、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仍然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该种行为,他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如本人的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者其他客观条件、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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