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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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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说明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一)哪些人可以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J真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任何雇用童工的行为都是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将会遭受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但雇用童工,还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则可以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
 

(二)哪些行为可以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行为前提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本罪成立的前提。这里的“劳动管理法规”,同强迫职工劳动罪中的劳动管理法规一样,是指调整和规制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甚至规章。在本罪中,《劳动法》和《禁止雇用童工规定》都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必然违反了劳动管理法规。
 

2.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童工,童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儿童(一般为6-12周岁),也不同于未成年工。童工是指被雇佣用从事劳动的,在国家允许就业法定最低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被雇用从事劳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童工概念相近的还有未成年工,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被雇用从事劳动的,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除了对未成年工允许从的工作性质、内容有所限制外,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雇用未成年工。
 

3.行为方式

 
(1) 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根据国家标准局公布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共分为四级,每一级都有一个强度指数。雇用童工从事超强体力劳动就是指雇用童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 雇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这里的“高空作业”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井下作业”则一般包括矿山井下作业和潜水、涵洞、涵道作业。
 
(3) 雇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爆炸性”危险环境下劳动,具体是指雇用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够引起爆炸的各种爆破物质的环境下从事劳动,如炸弹、手榴弹、地雷、雷管、导火索、炸药以及各种固体、液体、气体易爆物品等;“易燃性”危险环境下劳动,是指雇用童工在有各种极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液剂的环境下从事劳动,如汽油、液化石油、酒精、丙酮、橡胶水等;“放射性”危险环境下劳动,是指雇用童工在具有放射性能的化学元素或者其他物质的环境下从事劳动,如铀、钴、镭等;“毒害性”危险环境下工作,是指雇用童工在具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的环境下从事劳动,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剧毒农药、毒气等。
 

(三)什么程度可以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情节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引发刑事风险。虽然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的界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次数和从数、时间、手段的残忍程度、社会影响的大小作为参考因素。一般说来,雇用多名童工;多次非法雇用童工;长时间非法雇用童工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被雇用的童工因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量刑标准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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