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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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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量刑标准说

(一)哪些人可以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自然人个人不能单独构成本罪。根据《公司法》第166条和《证券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负有财务会计报告披露义务的公司有:(1) 有限责任公司;(2) 股份有限公司;(3) 上市公司;(4)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根据《证券法》第54条、65条、66条、67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0条的规定,负有其他重要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有:
 
(1)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
 
(2) 上市公司;
 
(3)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4) 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
 
(6)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这些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在内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识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他们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则容易引发本罪的风险。
 
当然,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和任何自然人个人都不能单独构成本罪。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罪虽然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只能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但法律对本罪规定的是单罚制,即只处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来说,这些人员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高管人员,他们是本罪风险的高发人群。
 

(二)哪些行为可以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
 
1.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的,对外提供并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它是股东和社会公众了解企业各种重要的财务会计信息并据以作出相应决策或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如果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损害了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可能会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虚假”是指记载的事项和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构与伪造;“隐瞒重要事实”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予记载的有重大影响的公司经营信息和变化事项等内容不予记载,或者将有利于股东及社会公众的事项和内容应予记载反映却不予记载反映。
 
这些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只有提供给股东或者社会公众,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企业仅仅制作了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没有通过法律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方式提供给股东或者社会公众,则不可能产生本罪的刑事风险。但是,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应当披露而不披露的,同样可能会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这属于以下第二种情形。
 
2.不按照规定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该行为方式是《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1条修正后新增加的一种行为方式,要掌握这种行为方式必须首先明确哪些是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其他重要信息”是指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应当向股东或者社会公众披露的相关信息,这些重要信息分别体现在《证券法》第54条、65条、66条、67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2条的规定中。依法负有披露义务的公司如果不按规定披露这些信息,就可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不按规定披露”是指不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内容向他人透露。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苧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13日审议通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证券融资的过程中,在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该办法中规定的文件、内容、时间和方式披露信息,避免引发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风险。
 

(三)什么程度可以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要构成本罪不仅要求依法负有披露义务的企业实施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或者不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还要求该行为必须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属于立案标准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有两个:
 
1.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根据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 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这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立案标准,它与前一个标准是选择性关系,行为只要达到了两标准中的一个,即可引发刑事风险。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对“严重情节”的标准进行界定,实践中一般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高管人员等都是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高风险人群,应当尽量避免这些刑事风险的发生。如果您现在已经陷入这些刑事犯罪中,就应当尽早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代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所的刑事辩护律师具有多年的辩护经验,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擅长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咨询委托我们请直接来电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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