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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和定罪量刑、处罚标准说明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5条作了如下规定: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保险诈骗罪的追诉和处罚标准

 
1.追诉标准。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6条作了如下规定: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保险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解释。
 
根据该解释第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该解释第9条、第12条还作了以下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保险诈骗罪属于数额犯,犯罪数额越大,其刑罚越重。我所的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多起保险诈骗罪案件,成功地为当事人进行了罪轻辩护。委托我所资深的刑事律师代理辩护工作可直接来电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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