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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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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量刑标准/诈骗数额认定标准说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和处罚标准

 
1.追诉标准。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第1款作了如下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根据该解释第7条的规定,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第1款第1、2、3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很重要的界限。如何把握第196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根据《刑法》的规定,恶意透支构成犯罪须达到“数额较大”。但“数额较大”的确定尚需最高司法机关就此作出司法解释。1996年4月1日起实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统一规定了各发卡银行允许持卡人透支的限额即普通卡为5000元,金卡为1万元,以及期限为60天。
 
于是有的学者提出,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应当这样认定: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数额计算。还有的学者提出,应以超过透支限额的一定倍数并应当高于其他信用卡犯罪的数额作为犯罪起点的标准为宜。
 
根据1996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数额标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5000元至1万元作为本罪的数额起点,恶意透支3万元至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10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 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5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
 
在计算数额时,若持卡人在办卡时曾向发卡行缴纳保证金,则该保证金应在透支总额中扣除。若持卡人用后一次透支款项归还前一次透支款项,则应把已归还的部分扣除,以最实际透支额计算。

信用卡诈骗犯罪属于数额犯,透支数额越高刑罚越重,但是最终计算是以实际透支额计算的。我所的资深的诈骗罪辩护律师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为您进行罪轻辩护,信用卡诈骗犯罪在所以的诈骗罪中是属于比较容易辩护的一种罪名。咨询委托我所的诈骗罪辩护律师请致电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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