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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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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数额认定: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犯罪的数额认定

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诈骗犯罪通常会涉及三种不同的数额,一是诈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数额,二是受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损失的数额,三是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数额。同时,诈骗罪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因此,行为特征上同时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对于集资诈骗罪,当被害人的损失数与行为人的占有数不一致时,应当优先以行为人的占有数为定罪、量刑依据,两种结果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参考;在未遂情况下,如果有损失数,应当以损失数为依据,没有损失数时,可以以行为指向的数额为依据。
 
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的区分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我所资深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集资诈骗罪作为一种面向社会公众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诈骗罪要严重。而犯罪数额是判断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要件之一,明确其认定标准对正确处理集资诈骗案件相当重要。正确认定犯罪数额不仅有利于依法处罚犯罪行为,更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贷款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1) 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为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
 
诈骗数额仅限现金;
 
诈骗数额不包括利息部分。
 
(2) 犯罪人有返还情节时应当据实扣除返还的数额:行为人有偿还贷款行为时,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过归还的本金数额为依据认定;行为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不能冲抵本金在犯罪数额当中扣除。
 
已经偿还的本金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3) 犯罪成本不能扣除,均应计入诈骗数额: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4) 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
 
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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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请查阅: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zp/20130828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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