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构成受贿类的犯罪
企业工作人员涉及受贿类犯罪的有三个罪名,一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个是受贿罪,还有一个是单位受贿罪。这三个罪名最大的区别仍然在于主体的不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的,只要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只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构成的是受贿罪;为了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以单位名义受贿的,单位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的是单位受贿罪。
(二)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受贿类的犯罪
1.行为条件
无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前提条件。从文字表述上看,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前面阐述的侵占类和挪用类犯罪相同,但从实质上看,受贿者所利用的职务之便与侵占者、挪用者所利用的职务之便侧重点是不同的,侵占和挪用者偏重于职权活动中的操作行为,而受贿者偏重于职权活动中的公权力的应用行为,如决策、决定、审批等。
根据立法的规定,受贿类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所担任职务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两种情况。单位受贿罪中虽然没有明确表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从实质上看,其也应当具备这一行为条件。
2.受贿方式
(1) 索取他人财物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索贿。索贿不是一个罪名,而是受贿的一种方式。它是指主动地向他人索要、逼取或者公开、半公开地讨价还价,以自己利用职权为别人办某事为由,要求别人给自己一定数额的财物。在现实生活中,索贿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甚至很隐晦。
例如,有人用暗示的方法索取贿赂,表面上是别人主动送上贿赂,实质上是索要的结果;有人用拖着不办的方法索要贿赂,只要别人所送的财物达不到自己想要的数额,就不给办事,直到收到自己满意的数额为止。
在不同的场合下,索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不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立法规定索贿不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构成受贿罪;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索取他人财物的,还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单位受贿罪。
(2)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是受贿罪的一般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先收受财物,再为他人谋利益。行贿人通过给予“贿赂”,得到“利益”,受贿人通过出卖“权力”,得到“贿赂”。另一种是先为他人谋利益,再收受他人的财物。这种方式隐蔽性更强,通常通过收受感谢费、礼品等方式收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在离退休之后再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先收受财物还是后收受财物,也不论收受财物的主体是谁,要引发受贿类的犯罪风险,都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也包括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许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许。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此外,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给予贿赂,尤其是主动送贿的情况下,通常以“礼物”、“馈赠”的方式进行,如何将这种贿赂与出于礼尚往来或者基于深厚的友情、亲情无条件的馈赠区分开来至关重要一般说来,应当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正确区分贿赂和馈赠
第一,从给予和收受财物的原因来看。贿赂的实质是权钱交易,一方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另一方给予财物,获取利益,可谓“各取所需”;而馈赠是不求回报的无偿给予,而非基于利益的纠葛。
第二,从双方的关系来看。贿赂双方多是一时的相互利用关系,不排除这种相互利用关系可能会维持很长时间,但其始终无法摆脱功利的性质;而馈赠是基于双方之间深厚的亲情、友情或者礼仪。
第三,从给予和接受财物的行为是否与职务活动或者经济业务有关来看。贿赂中的财物收受行为通常与双方职务活动或经济业务有关;馈赠一般是出于亲情、友情或者礼仪,抑或是无私的援助,与双方的职务活动或经济业务无关。
第四,从财物给予的方式来看。贿赂行为中的财物给予多采取掩人耳目的方式秘密进行;而馈赠多是公开进行,行为人一般不会采取掩盖措施。
第五,从财物的价值来看。贿赂中财物相对于当地生活水平而言通常价值较大,甚至超常的大;而馈赠中的财物通常与当地礼节习俗和双方感情的深浅以及赠予者的经济状况直接关联。
(3)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谓“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谓“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企业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款,如所谓的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等。
收受上述回扣、手续费的过程中,为了逃避企业的监管以及有关部门的查处,行为人一般采取账外暗中收受的方式,即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计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中,行为人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后,是归个人所有;而在单位受贿罪中,单位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后,是归单位所有,只是没有记入合法的、公开的账目,如果记入单位的秘密账目或“小金库”账目,仍属于“账外暗中”,仍可构成单位受贿罪。
除了以上三种方式外,受贿罪还有一种表现方式,斡旋受贿或者居间受贿,这是行为人利用延伸的权力获取贿赂的一种方式,表现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要构成受贿罪,这里要求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从中斡旋,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不会引发受贿罪的刑事风险。以下两种情况应排除在斡旋受贿外:
(1) 利用其他关系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亲戚、朋友、同学、老乡、战友等关系,而不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是斡旋受贿行为。
(2) 行为人通过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行为人的直接下级或者是受行为人直接指挥的,不是斡旋受贿行为,而是直接受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不以“不正当”为必要。
3.收取贿赂的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收受贿赂的方式非常复杂多样,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加大,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制裁,收受贿赂的形式变导更加狡猾、隐蔽,使得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也更加困难。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实践中收受贿赂的各种形式:
(1)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一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形式;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形式;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形式。
(2)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3)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
(4)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
(5)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6) 通过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收受贿赂。
(7) 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8) 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
(三)什么程度可以构成受贿类的犯罪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受贿数额达到5千元以上的,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干元的,不能引发刑事风险。
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具有强行索取财物的情节,或者具有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情节,或者具有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即使个人受贿不满5千元的,也可以引发受贿罪的风险。
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具有强行索取财物的情节,或者具有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情节,或者具有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即使个人受贿不满5千元的,也可以引发受贿罪的风险。
单位受贿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更高,受贿数额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才能立案追诉,否则不能引发单位受贿罪的风险,除非单位受贿具有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之一。
(四)受贿类犯罪的量刑标准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受贿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3.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