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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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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构成要件说明

(一)哪些人可以构成挪用类的犯罪

 
挪用类的犯罪有两个罪名,一个是挪用资金罪,一个是挪用公款罪。这两个罪最大的区别也在于主体的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企业或者单位也都应当不具有国有的性质。如果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引发的则是挪用公款罪。
 
这点与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如果企业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引发的仍然是挪用资金罪,而不是挪用公款罪。这点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在实践中,挪用类的犯罪主体多为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例如,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为他们由于职务上的关系,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比较了解,而且具有一定的资金使用、划拨、调动的权力,具备挪用的便利条件。当然,其他工作人员,特别是保管、经手资金的工作人员,例如财务人员、业务员,也可以利用企业监管措施上的漏洞和自身职务上的便利,引发挪用类犯罪的风险。
 

(二)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挪用类犯罪

 

1.行为条件

 
利用职务之便,是挪用类犯罪的行为条件,它是指利用经手、管理和主管本单位资金或者公款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经手、管理的便利条件,也包括因其职务关系而百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的便利条件。如果挪用行为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一般不会引发刑事风险。
 

2.行为对象

 
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资金,如果挪用本单位资金以外的财物,例如挪用企业的物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200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也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由此可见,公司在成立之前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也是本罪的行为对象。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包括:国有财产中的公款或者在国有企业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中的货币,还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其中的特定款物既包括款也包括物。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从重处罚。但如果只是改变这些特定款物的用途,挪作他用的,可以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除了上述特定款物中的特定公物,挪用其他公物的,不能引发挪用公款罪的风险。除了公款和特定公物,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之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处。
 

3.行为指向

 
挪用资金罪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这里的“个人”包括本人和其他自然人;“他人”包括其他自然人和其他单位。如果将单位资金借贷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只要履行了正当的手续,如经过股东或投资者的同意,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借款合同,就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涉及刑事问题。
 
挪用公款罪是指将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里的“归个人使用”不仅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还包括借给他人使用。根据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都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此外,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以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也应该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财经制度,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将公款擅自划拨、挪借给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等单位使用的,只有行为人从该挪用行为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才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否则,不能构成犯罪,因为该行为虽然违反财经管理制度,但仍然属于公款公用,不属于归个人使用。
 

4.行为方式

 
挪用类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 进行非法活动。这里的非法活动是指违法或犯罪活动,例如赌博、嫖娼、行贿、走私等。挪用资金或者公款后进行非法活动,其社会危害性要比其他挪用行为严重,因此这类挪用行为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就可以引发刑事风险。这里的“进行非法活动”必须是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款项用于非法活动,则还需要同时具备其他情节,才能引发刑事风险。
 
(2)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进行营利活动,是指投资经营以牟利的活动。营利活动仅指讲行合法的营利活动,不包括前项中的非法营利活动。为营利活动做准备也属于营利活动,如用来作为私有企业的资信证明以取得工商登记等;以获取利息、股息、红利为目的,将挪用的款项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也属于营利活动。实际上是否营到利不影响犯罪的认定,如果营利,营利部分应当收归国库,不计入挪用款项的数额。该项行为相比一般的挪用行为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因此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但相比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又要轻一些,因此立法上有数额的限制,要求挪用的数额较大,才能引发刑事风险。
 
(3)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人挪用后,既没有进行非法活动,也没有进行营利活动,而是将挪用的款项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如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借贷给他人等。相比前两项的挪用行为,该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轻一些,因此必须具备数额和时间两方面的限制,即“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必须同时具备。这里,三个月的计算,应从开始挪用之日起,到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从挪用之日起到案发之时尚未超过三个月,则不会引发刑事风险。
 

(三)什么程度可以构成挪用类犯罪

 

1.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6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 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挪用公款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  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四)挪用类犯罪的量刑标准


1.挪用资金罪犯罪量刑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挪用公款罪犯罪量刑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资金罪是数额犯,数额越大,其刑罚就越重。咨询委托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无罪或轻罪辩护请直接来电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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