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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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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非法集资行为/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一)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非法集资行为的区分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非法集资行为的界限,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就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行为。一般非法集资行为有的也可能表现行为人为了获得集资款而有意夸大回报集资的条件,有的在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因素造成亏损,从而导致无力偿还集资本息并引起债务纠纷,但不能以犯罪论处。
 
如何具体判断集资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99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作了如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 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 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抚法返还的;
 
(4)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此外,我们可以从集资后的资金使用及资金去向上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集资后携款潜逃、用于个人挥霍等,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用于发展生产、从事经商贸易,因经营不善而亏损,无力偿还,则不能据此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分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 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仅指自然人;本罪的主体虽然也是一般主体,但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

(2) 客观行为表现不同。诈骗罪的手段包括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可以用各种手段在多种领域内犯罪;而本罪是指用诈骗的方手法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后者手段特殊。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 犯罪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的目的是用集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犯罪的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则不一定采用诈骗的手段犯罪。

 
集资诈骗罪报案/集资诈骗罪刑事立案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说明:http://www.0755lvshi.cn/li-an/20130702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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