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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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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怎样区分?

所谓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凭证诈骗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属于金融诈骗罪一节。
 
所谓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
 
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的区别,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的工作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目度;
 
(2)  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主要是指银行在结算过程中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结算凭证;而后者的范围除了金融凭证外,还包括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或者随附的票据、文件等;
 
(3)  客观表现形式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予以使用进行诈骗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4)  主观内容不同。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后者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主要是出于伪造或变造的故意。
 
实践中在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时,常常难以将两罪截然分开。因此,必须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和《刑法》关于罪数的理论来加以解决。我所的诈骗罪辩护律师在金融凭证诈骗罪辩护中拥有多年的辩护经验,能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当事人进行罪轻辩护,充分解决当事人的困扰。咨询我所诈骗罪辩护律师关于金融凭证诈骗或变造金融凭证罪的刑事辩护代理服务请直接来电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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