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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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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怎样认定?

对用假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定贷款诈骗罪,理由是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诈骗银行贷款;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定金融凭证诈骗罪,理由是用假银行存单作抵押已经触犯了金融凭证诈骗罪,而行为人贷款的目的并不一定是非法占有,不一定构成贷款诈骗罪。我们认为,关于用假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行为的认定,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分清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界限,其中最关键的是看该行为符合哪一种犯罪构成特征。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二者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具有明显区别:金融凭证诈骗罪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的方式骗取财物的行为;而贷款诈骗罪是通过使用“证明文件”,如银行的存款证明、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等方式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接骗取财物的行为,应当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是利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单位“证明文件”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则应当按目的行为定贷款诈骗罪。
 
2.要对假银行存单作具体的分析,要分清假银行存单是伪造、变造的,还是骗取或盗窃他人的银行存单。如果提供的假存单是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的,行为人又使用伪造、变造的存单骗取银行贷款,则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属于数行为构成一罪的牵连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按照较重行为处罚。如果行为人提供的存单虽然是本人的或者假的,但不是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诈骗银行贷款,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贷款,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93条的贷款诈骗罪和第194条第2款的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但行为的本质是一个犯罪构成,只应当成立《刑法》上的一罪,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如果按数罪处理就违背了《刑法》上一罪与数罪的处罚原则。

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应当选择重罪处罚,刑罚就会很重。当事人一个行为是否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罪名,这个就要看为其代理的辩护律师的如何进行辩护了。我所的刑事辩护律师具有多年的刑辩经验,充分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咨询委托我所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请致电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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