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构成要件上,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方式都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三者在侵犯的客体、具体犯罪的行为方式以及罪名的成立上都各不相同,不能混淆。
根据刑法理论上关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行为人故意使用空头支票支付货款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认定处罚。其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以主要特征定罪。行为人签发空头支票用于骗取他人财物,实践中主要是交易中的货物,其行为触犯了诈骗罪中的客体要件,但最显著的特征是侵犯了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这一特殊客体,触犯了《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的票据诈骗罪。
当然,行为还可能涉及经济合同的诈骗内容,但从该类行为的主要行为方式上看是票据诈骗行为,应当定票据诈骗罪。二是对于牵连触犯他罪的行为,以《刑法》规定的重罪处罚。从《刑法》关于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三罪的刑罚轻重看,对票据诈骗罪的处罚明显高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所以,对牵连触犯合同诈骗罪的,应当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在处理故意使用空头支票支付货款,从而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往往涉及比较复杂的案情,作为一名经验丰富、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在认真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处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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